初選
壹、被選舉人資格:一、凡擔任春暉社幹部一年以上資歷者。
二、在本校就學期間,無大過以上之處分記錄。
三、下學年度無意轉學、休學或提前畢業者。
貳、選舉人資格:凡擔任現任春暉社幹部者,具投票資格
參、選舉時間:九十九年五月三日
肆、產生方式:由春暉社現任幹部互選之,一人三票,採不計名投票,
依得票數由高而低選出六位進入決選,若有票數相同者
,一併列為複選名單。
決選
壹、被選舉人資格:初選所產生的七人。
貳、選舉人資格:凡春暉社社員皆具投票資格。
參、選舉時間:九十九年五月十日
肆、產生方式:採不計名投票,由參選人中勾選三名搭配,由最高票,
且得票數減廢票達總投票數2/3以上為社長,次高票一名
為活動副社,一名行政副社。
伍、社長決選:社員不記名投票,勾選理想之社長副社長搭配組合。
陸、廢票規則:(一)圈選數超出規定者。
(二)圈後又加修改者。
(三)非使用選委會所發之選票者。
(四)非使用選委會之圈選工具者。
(五)選票有撕毀不完整者。
(六)選票污染導致無法辨認者。
(七)空白選票或圈不滿三人或所圈地方不能辦認者。
(八)簽名蓋章按指印,加入任何文字符號者。
(九)未加蓋選委會戳記之選票者。
(十)公開亮票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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